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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信息

什么是 E-1 签证?

纳尔逊·李           

什么是 E-1 签证?

E-1签证,又称条约贸易商签证,允许特定条约国的个人来美国从事国际贸易。主要贸易商(雇主)以及部分关键雇员有资格申请此项目,该项目授予临时非移民身份,以促进国际业务发展。与E-2条约投资者签证不同,E-1签证无需大量前期资本投资,而是基于持续的跨境交易。

确定条约国家

美国早就认识到贸易条约可以在全球经济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签署了众多“友好、通商和航海”(FCN)条约。来自签署此类条约的国家的外国人有资格获得签证,使他们能够来美国工作并进一步发展对美国的投资和贸易。最近,美国签署了专门针对投资的条约,称为双边投资条约(BIT)和自由贸易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快速通道)。美国甚至与前共产主义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尽管此类条约旨在促进投资,但不授予任何与贸易相关的移民特权。 

通过此类条约获得的签证称为电子签证,分为两种类型:1)E-1条约贸易商签证;或2)E-2条约投资者签证。下表列出了与美国签订条约、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民申请E-1条约贸易商签证的国家:

 

阿根廷

中华民国

(台湾)

法国

意大利

荷兰

瑞典

澳大利亚

哥伦比亚

Germany

日本

挪威

瑞士

奥地利

哥斯达黎加

希腊

韩国

阿曼

泰国

比利时

丹麦

洪都拉斯

拉脱维亚

巴基斯坦高中

多哥

玻利维亚

爱沙尼亚

伊朗

利比里亚

菲律宾

土耳其

文莱

埃塞俄比亚

爱尔兰

卢森堡

西班牙

英国

加拿大

芬兰

以色列

墨西哥

苏里南

南斯拉夫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名单中并未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尽管中美在建立自由贸易协定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例如,在气候控制和军事合作方面达成了新的协议),但两国在贸易、投资和地区安全等领域的分歧似乎越来越大。这两个大国之间存在的分歧如此之大,以至于专家一致认为,自由贸易协定的达成遥遥无期。因此,对于那些因EB-5签证排期而犹豫不决的中国公民来说,电子签证并非一个可行的选择。

获得 E-1 签证的资格

条约交易员

要符合 E-1 签证类别的资格,条约贸易商(E-1 雇主)必须:

1) 是与美国签订合格条约的国家的国民;和  

2) 进行“大量贸易”,其中大部分必须是在美国与相应条约国之间进行。    

“实质性贸易”条款要求E-1申请人参与国家之间持续且大量的商品和服务贸易。虽然对每笔交易的价值或交易量没有最低要求,但其金额必须足以证明交易者或其雇员在美国监督交易是合理的。在审查 E-1 申请时,美国移民局倾向于检查交易的频率和美元价值。单笔交易无论规模大小,都永远不会构成“实质性贸易”(8 CFR 214.2(e)(10))

除了满足E-1签证的“实质性贸易”要求外,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国际贸易总额的大部分(超过50%)发生在美国与其缔约国之间。(8 CFR 214.2(e)(11))

条约贸易商的员工

要符合 E-1 类签证资格,条约贸易商的雇员必须:

  1. 是符合资格的条约国家的国民;
  2. 是条约贸易商的雇员; 和
  3. 要么担任行政或管理职务,要么具有“特殊资格”。

行政人员和经理

高管或经理必须拥有监督公司所有运营环节的权力和责任。其赴美行程的主要目的应是发展和指导其雇主的贸易。虽然没有正式规定高管或经理必须为条约贸易公司工作至少一年(如L-1签证类别),但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会审查申请人的教育背景、培训经历和工作经验,以确定其是否具备高管或经理资格。

专业或基本技术工人

“特殊资格”是指使员工的服务对于企业高效、成功运营至关重要的资格。考虑的因素包括该领域经过验证的专业知识、员工技能的独特性、薪资以及美国是否有类似资格的员工。

此类员工的签证可能很难获得。必须证明:

  • 美国居民工人不能填补该职位;
  • 该雇员对于条约贸易商在美国的业务运营至关重要;
  • 美国工人将接受培训,最终取代条约雇员(详细信息必须提供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主要雇主可以是个人或公司。然而,要获得资格,公司必须由身在美国的条约国公民持有至少 50% 的股份。这些所有者在美国逗留期间必须保持非移民条约贸易商身份。如果所有者不在美国,如果他们要寻求进入美国,他们自己必须被归类为非移民条约贸易商。 (8 CFR 214.2(e)(3)(ii))

申请 E-1 分类

如果条约贸易商(雇主)目前在美国具有合法非移民身份,他/她可以提交 I-129 表格以请求将身份更改为 E-1 分类。如果未来雇员目前在美国以合法非移民身份,则符合资格的雇主可以代表雇员提交 I-129 表格。如果条约贸易商或条约贸易商雇员在美国境外,则受益人应向距离其居住地最近且接受非移民签证申请的美国领事馆提交非移民条约贸易商/投资者签证申请(表格 DS-156E)。 

条约贸易商必须始终代表雇员提交 I-129 表格。条约贸易商的 I-129 表格的提交和批准必须在雇员提交 I-129 表格之前完成。

一旦贸易商成功获得条约贸易商身份(通常经过四到八周的审查),合格经理和高管获得 E-1 签证的任务相对简单,可以在大约 10 到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然而,为具有“特殊技能”的员工获得 E-1 签证要困难得多,也不太成功。

逗留期间

E-1 签证的初始停留期限通常最长为两年,但也可以最长停留五年。只要 E-1 贸易商和/或雇员仍然符合该身份,E-1 签证就可以根据需要以两年为增量延长。无论寻求多少次延期,所有 E-1 非移民都必须证明他们能够并且愿意在 E-1 身份终止或到期时离开美国,因为 E-1 分类本质上是非移民。

E-1非移民签证持有者可以自由出国旅行。返回美国后,他/她通常会自动获得两年的重新入境期限。一般来说,E-1非移民在这种情况下不必提交新的I-129表格。

E-1 条约贸易商和雇员的家属

任何获得 E-1 身份的人都有资格携带配偶和任何未婚未成年子女(21 岁以下),无论国籍如何。符合资格的家庭成员通常会获得与条约贸易商或雇员相同的居留期限。 

E-1签证持有者的配偶现在可以在美国境内申请一般工作许可,工作地点和类型不受任何限制。但是,他们必须单独申请工作许可。E-1签证持有者的子女则无权在美国工作,但他们可以入学就读,无需变更为其他非移民身份(F-1签证)。

授予本人的居留期限不影响授予随行家庭成员的居留期限。因此,家属必须留意自己获准的居留期限,并在其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期居留。

E-1 身份的条款和条件

由于 E-1 身份的目标是鼓励选定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因此条约贸易商或雇员只能从事他/她最初批准从事的活动。因此,任何影响 E-1 雇主或雇员的“实质性变更”都应尽快向 USCIS 披露,因为此类变更必须得到该机构的批准。 “实质性变化”是指雇主基本构成的任何根本性变化(即合并、收购、重组或影响条约贸易商或雇员先前批准的与企业的关系的任何重大事件)。条约贸易商或雇主可以通过提交新的 I-129 表格将此类变更通知 USCIS。在这种形式中,申请人可以请求延长该交易者的停留期限,但必须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解释为什么该个人仍然需要保持 E-1 身份。 

非实质性变更不需要 USCIS 通知。然而,如果对变更是否实质性有疑问,条约贸易商或企业可以寻求美国移民局的建议。建议请求必须采用 I-129 表格的形式,并附有费用和变更的详细说明。

不符合电子身份资格的员工的替代方案

H -1B专业职业签证是一个选择,但目前的签证名额限制和抽签制度使得这类签证完全是碰运气。对于非中国大陆居民(因此不受签证排期影响)来说,EB-5项目带来了一线希望,但即使是目前的最低投资额(在目标就业区投资500,000万美元)和漫长的审批时间,对某些人来说也可能难以承受。就目前而言,L-1公司内部调动签证似乎是类似申请人的最佳替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