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逊·李
什么是 E-1 签证?
E-1 类别,称为条约贸易商签证,允许来自某些条约国家的个人来美国从事国际贸易。主要交易员(雇主)以及精选的重要员工都有资格参加该计划,该计划授予临时 非移民身份 以促进国际业务。不像 E-2条约投资者签证,E-1签证不需要大量的前期资本投资,而是基于持续的跨境交易。
确定条约国家
美国早就认识到贸易条约可以在全球经济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签署了众多“友好、通商和航海”(FCN)条约。来自签署此类条约的国家的外国人有资格获得签证,使他们能够来美国工作并进一步发展对美国的投资和贸易。最近,美国签署了专门针对投资的条约,称为双边投资条约(BIT)和自由贸易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快速通道)。美国甚至与前共产主义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尽管此类条约旨在促进投资,但不授予任何与贸易相关的移民特权。
通过此类条约提供的签证称为电子签证,有两种类型: 1) E-1 条约贸易商;或 2) E-2 条约投资者。 下表列出了与美国签订条约的国家/地区,允许符合资格的国民申请 E-1 条约贸易商身份:
阿根廷 |
中华民国 (台湾) |
法国 |
Italy |
荷兰 |
瑞典 |
Australia |
哥伦比亚 |
Germany |
日本 |
挪威 |
瑞士 |
奥地利 |
哥斯达黎加 |
希腊 |
Korea |
阿曼 |
泰国 |
比利时 |
丹麦 |
洪都拉斯 |
拉脱维亚 |
巴基斯坦 |
多哥 |
玻利维亚 |
爱沙尼亚 |
伊朗 |
利比里亚 |
Philippines |
火鸡 |
文莱 |
埃塞俄比亚 |
爱尔兰 |
卢森堡 |
西班牙 |
United Kingdom |
Canada |
芬兰 |
以色列 |
墨西哥 |
苏里南 |
南斯拉夫 |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未出现在上述名单中。尽管中美在建立自由贸易协定(即气候控制和军事合作方面的新协定)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两国在贸易、投资和地区安全领域的分歧似乎越来越大。这两个巨头之间的分歧如此之大,以至于专家们一致认为自由贸易协定遥不可及。因此,电子签证类别对于中国公民来说并不是一个被推迟的选择。 EB-5签证倒退 号码。
获得 E-1 签证的资格
条约交易员
要获得 E-1 分类资格, 条约贸易商(E-1 雇主) 必须:
1) 是与美国签订合格条约的国家的国民;和
2) 进行“大量贸易”,其中大部分必须是在美国与相应条约国之间进行。
“实质性贸易”条款要求E-1申请人参与国家之间持续且大量的商品和服务贸易。虽然对每笔交易的价值或交易量没有最低要求,但其金额必须足以证明交易者或其雇员在美国监督交易是合理的。在审查 E-1 申请时,美国移民局倾向于检查交易的频率和美元价值。单笔交易无论规模大小,都永远不会构成“实质性贸易”(8 CFR 214.2(e)(10))
除了满足 E-1 签证的“实质性贸易”要素外,成功的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国际贸易总量的大部分(超过 50%)发生在美国与贸易商的条约国之间。 (8 CFR 214.2(e)(11))
条约贸易商的员工
要获得 E-1 分类资格, 条约贸易商的雇员 必须:
- 是符合资格的条约国家的国民;
- 是条约贸易商的雇员; 和
- 要么担任行政或管理职务,要么具有“特殊资格”。
行政人员和经理
高管或经理必须拥有监督企业运营各个方面的权力和责任。他/她的美国之行应该主要是为了发展和指导他/她雇主的贸易。尽管没有正式要求高管或经理必须为条约贸易商工作至少一年(如 L-1签证类别),移民局将审查此人的教育、培训和工作经验,以确定其执行或管理资格。
专业或基本技术工人
“特殊资格”是指使员工的服务对于企业高效、成功运营至关重要的资格。考虑的因素包括该领域经过验证的专业知识、员工技能的独特性、薪资以及美国是否有类似资格的员工。
此类员工的签证可能很难获得。必须证明:
- 美国居民工人不能填补该职位;
- 该雇员对于条约贸易商在美国的业务运营至关重要;
- 美国工人将接受培训,最终取代条约雇员(详细信息必须提供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主要雇主可以是个人或公司。然而,要获得资格,公司必须由身在美国的条约国公民持有至少 50% 的股份。这些所有者在美国逗留期间必须保持非移民条约贸易商身份。如果所有者不在美国,如果他们要寻求进入美国,他们自己必须被归类为非移民条约贸易商。 (8 CFR 214.2(e)(3)(ii))
申请 E-1 分类
如果条约贸易商(雇主)目前在美国具有合法非移民身份,他/她可以提交 I-129 表格以请求将身份更改为 E-1 分类。如果未来雇员目前在美国以合法非移民身份,则符合资格的雇主可以代表雇员提交 I-129 表格。如果条约贸易商或条约贸易商雇员在美国境外,则受益人应向距离其居住地最近且接受非移民签证申请的美国领事馆提交非移民条约贸易商/投资者签证申请(表格 DS-156E)。
条约贸易商必须始终代表雇员提交 I-129 表格。条约贸易商I-129表格的提交和批准 必须发生在 员工提交的 I-129 表格。
一旦贸易商成功获得条约贸易商身份(通常经过四到八周的审查),合格经理和高管获得 E-1 签证的任务相对简单,可以在大约 10 到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然而,为具有“特殊技能”的员工获得 E-1 签证要困难得多,也不太成功。
逗留期间
E-1 签证的初始停留期限通常最长为两年,但也可以最长停留五年。只要 E-1 贸易商和/或雇员仍然符合该身份,E-1 签证就可以根据需要以两年为增量延长。无论寻求多少次延期,所有 E-1 非移民都必须证明他们能够并且愿意在 E-1 身份终止或到期时离开美国,因为 E-1 分类本质上是非移民。
E-1非移民签证持有者可以自由出国旅行。返回美国后,他/她通常会自动获得两年的重新入境期限。一般来说,E-1非移民在这种情况下不必提交新的I-129表格。
E-1 条约贸易商和雇员的家属
任何获得 E-1 身份的人都有资格携带配偶和任何未婚未成年子女(21 岁以下),无论国籍如何。符合资格的家庭成员通常会获得与条约贸易商或雇员相同的居留期限。
E-1 工人的配偶现在可以在美国申请一般工作授权,对工作地点或类型没有任何特殊限制。但是,他们必须单独申请工作许可。然而,E-1 签证持有者的子女无权在美国工作,但他们可以在不改变为其他非移民身份的情况下上学(F-1 ).
授予本人的居留期限不影响授予随行家庭成员的居留期限。因此,家属必须留意自己获准的居留期限,并在其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期居留。
E-1 身份的条款和条件
由于 E-1 身份的目标是鼓励选定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因此条约贸易商或雇员只能从事他/她最初批准从事的活动。因此,任何影响 E-1 雇主或雇员的“实质性变更”都应尽快向 USCIS 披露,因为此类变更必须得到该机构的批准。 “实质性变化”是指雇主基本构成的任何根本性变化(即合并、收购、重组或影响条约贸易商或雇员先前批准的与企业的关系的任何重大事件)。条约贸易商或雇主可以通过提交新的 I-129 表格将此类变更通知 USCIS。在这种形式中,申请人可以请求延长该交易者的停留期限,但必须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解释为什么该个人仍然需要保持 E-1 身份。
非实质性变更不需要 USCIS 通知。然而,如果对变更是否实质性有疑问,条约贸易商或企业可以寻求美国移民局的建议。建议请求必须采用 I-129 表格的形式,并附有费用和变更的详细说明。
不符合电子身份资格的员工的替代方案
特 H-1B特殊职业签证 是一种可能性,尽管目前的签证上限和抽签制度使该签证类别成为一场名副其实的赌博。对于不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因此不受签证倒退的影响), EB-5计划 提供了一些希望,尽管目前的最低投资额(目标就业区 500,000 万美元)和 处理时间 对某些人来说可能令人望而却步。目前,L-1 公司内部调动签证似乎为类似申请人提供了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