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局取消条件的要求之一是设立至少 10 个全职职位。美国移民局网站如下:“在确定投资移民是否创造了必要数量的就业机会时,移民局并不要求这些就业机会在申请取消条件裁决时仍然存在。以便记入投资者的贷方。相反,如果投资者能够证明新商业企业因其投资而创造了至少 10 个符合资格雇员的全职工作岗位,并且这些工作岗位在创建时被视为永久性工作岗位,则满足创造就业岗位的要求”。
因此,我了解在提交 I-10 申请时这 829 个职位并不需要存在。
这是否意味着这 10 个工作岗位可以在投资期限内的任何时候创造,并且甚至可以在有条件居留开始之前(在 I-485 获得批准之前)停止存在?或者这10个工作在有条件居留期间也必须存在吗?换句话说,这10个工作岗位必须维持多久、维持在什么时期?
快速
伯纳德·P·沃尔夫斯多夫
寻找 EB-5 签证律师:移民律师这个问题从来没有 100% 明确过。这 10 个工作岗位必须按照商业计划书所述来创造。一些人认为这 10 个工作岗位必须一直存在到 I-829 申请提交为止,另一些人则认为它们应该存在两年;然而,对于这个重要问题似乎没有明确的答案。
弗雷德里克·沃格特曼
寻找 EB-5 签证律师:移民律师对于工作的持续时间没有要求。要求是,这些工作必须在两年有条件期限内创造,并且在创造时必须被视为永久性的(预计持续至少两年)。理论上,这些工作岗位可能存在四分之一甚至更短,而 I-829 仍然可以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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