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资金来源策略 - EB5Investors.com

EB-5 资金来源策略

作者:David Hirson、Nima Korpivaara 和 Winnie Ng

就业类第五优先 (EB-5) 移民签证类别由美国国会于 1990 年创立,旨在通过外国投资者创造就业机会和资本投资来刺激美国经济。为了符合资格,EB-5 投资者必须向一家新商业企业投资至少 500,000 万美元,该企业将为美国工人创造至少 10 个全职工作岗位。EB-5 投资分为两类:直接投资和区域中心投资。

初始 EB-5 申请表 I-526 必须与新商业企业的文件和投资者投资资金来源的文件一起提交。直接投资和区域中心项目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要求相同。

EB-5 法规要求投资者证明投资资金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1] 换句话说,投资资金不得通过犯罪活动获得。法规列出了证明资金合法来源所需的四类文件:

  1. 外商营业登记记录;

  2. 过去五年内提交的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纳税申报表或类似文件;

  3. 证明其他资金来源的证据;或

  4. 过去 15 年内的法院判决、未决案件和行政诉讼的认证副本。[2]

虽然这份清单看起来并不冗长,但实际上,除了这些特定类别外,美国移民局还要求投资者提供大量文件来证明资金来源合法。尽管 EB-5 法规不要求投资者证明投资资本以外的任何金额,但美国移民局要求投资者还证明项目收取的管理费来源合法。许多项目收取管理费以支付运营成本和营销费用。因此,如果投资者向一家新商业企业投资 500,000 万美元,而负责该商业企业的项目又收取了 50,000 万美元的管理费,投资者应提供文件证明总计 550,000 万美元的资金来自合法来源。

投资者除了要证明资金来源合法,还必须证明 资金流向。资金流向是记录投资者拥有资金并将资金转入美国新商业企业的方法。USCIS 要求投资者妥善记录资金流向,以证明资金通过合法途径进入投资企业。

EB-5 法规中规定的投资者资金来源和路径的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据”标准,这意味着 USCIS 官员必须确定申请中的主张“很可能”是真实的。 [3] 这种证明标准低于其他情况下使用的“明确和令人信服”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但是,USCIS 裁决者在裁决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和路径时通常会应用这些更高的证明标准。不遵守 USCIS 标准将导致投资者的 I-526 申请被拒绝。因此,EB-5 投资者必须准备好提供详细的文件来证明资金来源和路径的合法性,以通过 USCIS 的审查。

虽然这看起来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但有一些基本原则可以使这项任务更容易完成。本文将概述 EB-5 投资者和律师在准备资金来源和资金路径文件时应注意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指导方针。

要考虑的初步问题

因为每个投资者都是独一无二的个体,所以他/她积累投资资金的方式也一定是独一无二的。此外,一些投资者拥有超过投资资金的资产。因此,投资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为了确定证明投资者资金来源的最佳策略,投资者和律师应该回答三个基本问题:

  1. 资金现在在哪里?
  2. 资金从何而来?资金是否从第三方获得?如果是,还必须获得第三方的资金证明。
  3. 资金如何转入项目或项目托管账户?

这些问题的答案将为投资者及其律师提供一个良好的起点,以确定投资者的情况所需的文件。

资金现在在哪里?

投资者可能将投资资金存入银行账户。其他人可能以股票、房地产或企业的形式持有资金。这一初步决定引出了下一个问题。

资金从哪里来的?

这时情况可能会变得更加复杂,因为投资资金可能来自多个来源。而且,这个问题必须反复询问,直到可以追溯到资金的原始来源。

这个问题的常见答案包括以下几点:

  • 就业收入和奖金
  • 投资者业务的收益
  • 出售商业资产
  • 遗产
  • 礼物
  • 股票
  • 退休金
  • 房地产交易收益
  • 房屋净值贷款
  • 从投资者的企业获得的贷款
  • 通过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
  • 从朋友或家人处获得的贷款

注意:贷款资金必须由投资者的抵押资产担保。投资者必须记录并解释用于获取担保/抵押资产的资金的合法来源。贷款人的资金也必须来自合法来源,并且必须记录在案。

上述每个类别均需附有一份特定的文件清单。例如,通过贷款获得的投资资金应提供贷款合同、财务报表、抵押品(附有价值评估)和显示贷款存款的银行对账单。从家人或朋友处收到资金作为礼物的投资者应提供赠信、赠与税证明和显示资金存入投资者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对于收入或商业收益,投资者应提供雇佣合同、公司简介、显示累计总收入的银行对账单以及显示已缴纳适当税款的纳税申报表。

投资者和律师必须就使用哪个来源做出战略决策。例如,如果投资者的累计收入与其他来源混合,则通常很难追踪。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应考虑使用其他来源来证明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建议:对于每笔向美国汇款,都使用新开设的(无菌)银行账户。

如前所述,资金必须追溯到原始来源。这可能需要多层记录。

例如,如果投资者使用累积收入购买了一处房地产,随后使用该房地产作为抵押从银行获得贷款,则该投资者所需的文件将分为三层:

  1. 关于投资者累计收入的文件应包括:

    1. 雇佣合同;
    2. 反映其工资存款的银行对账单;以及
    3. 纳税证明。
  2. 投资者购买房地产的相关文件应包括:

    1. 购买合同;
    2. 房产权属证明;
    3. 显示已支付房产款项的银行对账单;以及
    4. 房产税或者契税的缴纳证明。

    如果涉及抵押贷款,并且投资者使用商业收入偿还抵押贷款,投资者还应提供抵押贷款合同和使用商业收入偿还抵押贷款的证明。

  3. 使用房地产作为银行贷款抵押的文件应包括:

    1. 银行出具的贷款或抵押协议,显示该房产作为抵押品;
    2. 该房产的评估报告;以及
    3. 显示收到贷款的银行对账单。

此示例不是一个复杂的资金来源场景,因为它只需要三层追踪。当涉及越来越多的层级和交易时,场景将变得更加复杂,所需的文档列表也将显著增加。

这些资金是从第三方获得的吗?

如果资金来自第三方,还必须获得第三方的资金证明。例如,如果资金来自赠与,则必须记录赠与人的资金的合法来源。如果资金来源是贷款,则必须记录贷款人的资金和贷款抵押品的合法来源。如果贷款人是一家知名银行,则可能不需要其合法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如果资金来源是继承,则还必须记录死者的资金来源。

使用“货币兑换商”有特殊要求:必须明确本国货币兑换商与支出美元的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关系。否则,USCIS 不会接受这些资金作为其合法来源。

资金来源问题

虽然资金来源文件应显示可追溯到原始来源的完整链条,但投资者应了解,即使无法获得部分所需文件,其 I-526 申请也不一定会被拒绝。如果文件不足,可使用声明来详细说明所需信息并解释无法获得文件的原因。声明可由投资者或其他可证明所述信息的人准备。如果声明可信,USCIS 官员通常会接受声明以补充缺失的文件。例如,如果投资者无法提供纳税申报表,因为他们不需要在其国家提交纳税申报表,则投资者所在国家税务专业人士的声明可能足以作为文件。

虽然声明是解释缺失文件的有效替代方法,但只能将其作为最后的手段。声明不应被用来代替所需文件。请注意,提交给 USCIS 的文件必须附有完整的英文翻译(如适用)。

资金如何转入项目或项目托管账户?

资金路径问题

和资金合法来源证明一样,资金流向证明也必须清晰、不间断。资金流向必须清晰地表明资金已合法地从个人投资者转移到美国的新商业企业。对于限制货币流出的国家来说,这种转移可能尤其困难。在这些情况下,投资者可能需要经过几层交易。

例如,中国有严格的法律控制资金汇出。中国规定个人每年向国外汇款不得超过 50,000 万美元。

去年,中国投资者有了新的选择。中国某些银行提供一项名为“友汇通”的服务,允许投资者突破 50,000 美元的外币转账限额,允许客户直接将人民币(RMB)汇往海外,而无需先将其兑换成外币。但请注意,友汇通的做法目前在中国受到严格审查,许多中国主要银行可能会暂时停止这项服务。因此,一些投资者已经研究了其他方法来规避中国的严格监管,例如使用经认可的货币兑换商等。

结论

由于 USCIS 官员会严格审查投资者资金来源和路径的合法性,投资者和律师必须明白,他们必须做好准备并愿意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来准备资金来源和路径文件。如果文件使用非英语语言,则必须附上准确完整的英文翻译。


大卫·赫森 是 David Hirson & Partners, LLP 的执行合伙人。他领导着一支由 EB-5 法律专业人士组成的专业团队,为投资者、项目和区域中心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尼玛·科尔皮瓦拉 是 David Hirson & Partners, LLP 的合伙人。在加入该公司之前,Nima 是 Fragomen, Del Rey, Bernsen & Loewy, LLP 的高级 EB-5 律师,并在一家财富 100 强公司内部工作。

吴慧仪 是移民律师,也是 David Hirson & Partners, LLP 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她擅长直接与客户合作处理 EB-5 投资者申请的所有部分,将她的翻译专业知识与法律分析技能相结合。


[1] 8 CFR§204.6(j)。

[2] 《联邦法规》第 8(j)(204.6)(i)-(iv)。

[3] 查瑟事件,25 I&N Dec. 369, 375-376 (AAO 2010);2013 年 EB-5 裁决政策备忘录 (30 年 2013 月 XNUMX 日)。

大卫·赫森

大卫·赫森

大卫·赫森David Hirson 是 David Hirson & Partners, LLP 的创始人,是一位 EB-5 投资移民律师,拥有 30 多年的移民法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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