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3:它是 EB-5 的替代品吗? - EB5Investors.com

EB-3:它是 EB-5 的替代品吗?

作者:David Hirson

EB-3 是第三优先类别的简称,即美国就业类永久居民身份(“绿卡”)。该类别包括五个就业类别(EB-1 至 EB-5)和四个家庭类类别。

EB-3 签证涵盖专业工人、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试图获得 EB-3 绿卡的潜在移民需要美国雇主提供的合法永久全职工作机会。雇主需要通过获得美国劳工部批准的劳工证(称为“PERM”)来启动该流程,以确认雇主为空缺职位招募了美国工人,但没有找到可用且合格的工人。所有三个 EB-3 子类别都需要劳工证。

USCIS 如何定义专业工人、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

  • “专业人士”是指从事该职业至少需要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历的人,并且是该职业的成员。雇主还必须证明学士学位是进入该职业的正常要求
  • “技术工人”是指其工作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工作经验,且非临时或季节性的人员。
  • “其他工人”是指从事需要少于两年培训或经验的非技术劳动的人员,这些劳动不是临时性的或季节性的。

所有三个子类别都必须证明他们将从事的工作是美国没有合格工人可以胜任的。每年 EB-3 绿卡数量有限 - 总共只有 40,000 张,其中 10,000 张分配给非技术工人。

任何不属于前两个子类别的工作都可能默认为 EB-3 的非技术子类别。需要少于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业通常被视为非技术职业。非技术类别下的常见类别包括:管家、保姆、看门人、园艺工人、护士助理、农场工人、低级餐厅工作等。

市场正在发生什么

许多亚洲国家对 EB-3 签证的需求量很大。具体来说,在作者最近访问韩国和越南时,2016 年 3 月,EB-5 正处于“促销”状态,同时还推出了积极的营销计划。在贸易展上,除了 EB-1 和 L-1/EB-3-C,移民代理还利用 EB-XNUMX 计划在美国提供工作赞助。

营销理念是,各种农场、连锁店和其他企业都有职位空缺,并愿意通过 EB-3 计划为求职者提供担保。韩国、越南和其他地方当前营销“闪电战”招募的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EB-3 工人都属于第三类非技术工人。

未来雇主将利用劳工证所需的广告和招聘来处理 EB-3(计划电子审查管理)。一旦 PERM 获得批准,下一步就是向 USCIS 提交 I-140 表格。

最后一步是外国雇员申请移民签证。EB-3 类就业类永久居留担保也受到绿卡年度限额的限制。除来自中国大陆、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印度、墨西哥和菲律宾的人员外,在 3 年 16 月 2016 日之前提交 EB-2016 PERM 申请的人员可以在 140 年 485 月申请永久居留。案件将在美国领事馆进行领事面谈,领事馆通常位于未来雇员的祖国。如果该人员在 I-XNUMX 获批时合法居住在美国,如果申请人符合条件,可以在美国境内提交 I-XNUMX 表格身份调整 (AOS) 申请

进入美国后,员工将被视为无条件永久居民。身份调整案获批后,员工将立即成为永久居民。然后,员工将继续为赞助公司工作,工作期限为之前商定的一年或一年以上。法律没有规定“永久全职”职位的具体期限。

美国劳工部认证的工作原理

随着人们对移民美国的兴趣日益浓厚,一些移民代理开始向那些无法负担 EB-3 计划或希望花更少的钱移民的客户推广 EB-5 签证计划。申请人通常会认为,只要 PERM 和 I-140 获得批准,一切就都好了,他们参加面试时才发现美国领事发现该流程并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然后,他们因欺诈而被拒绝发放绿卡。

领事能够监控申请趋势,当他们发现大量申请人在其领事馆申请同一职位(例如,在农场或快餐店工作)时,他们会仔细审查所有申请,以确定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在 EB-3 非技术工人类别中,发现欺诈性申请的情况很常见。美国政府(通过美国劳工部、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和美国国务院)可以联手调查赞助这些申请的潜在雇主以及任何其他方。这可能包括申请人本身。如果确定提供的职位不真实,该特定雇主的所有永久居留申请都将被拒绝。

申请人通常不知道提交虚假申请的后果,但作为移民文件的签署人,他们向美国政府证明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基于欺诈的拒绝不仅会阻止他们获得基于 EB-3 的绿卡,而且还可能成为未来以任何临时签证或绿卡持有者身份进入美国的障碍1.

强制性招聘工作

希望利用 EB-3 移民类别吸引海外人才的美国雇主需要满足若干要求才能满足美国政府机构的要求。

  • 必须向预期就业地区的州劳动力机构下达为期 30 天的工作订单。
  • 然后,雇主必须在一份发行量较大的报纸上刊登两则周日招聘广告,该报纸应与预期就业地区的职业最相符。
  • 所提供的工作工资必须是工作所在地该职业的现行工资。
  • 雇主还必须履行招聘工作,其中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 招聘会招聘;
    • 雇主网站上的招聘;
    • 除雇主网站之外的求职网站;
    • 校园招聘;
    • 利用行业或专业组织进行招聘;
    • 利用私营就业公司;
    • 带有激励措施的员工推荐计划;
    • 使用校园就业办公室;
    • 使用当地和民族报纸;
    • 使用广播和电视广告。

上述工作只能在提交 PERM 劳工证申请后 30 天内进行,任何工作都不得在提交申请前 180 天前进行。在提交劳工证申请前 10 至 30 天内,必须在明显位置张贴工作机会通知,连续至少 180 个工作日。此外,雇主必须按照雇主组织中招聘类似职位的正常程序,在任何内部媒体(无论是电子版还是印刷版)上发布通知。通知必须说明提供该通知是因为雇主正在提交劳工证申请。

当前 EB-3 工作机会“销售”有何问题

EB-3 计划的描述和向公众提供的方式与 USCIS 和劳工部的法律法规不一致。如果 EB-3“待售”计划故意规避法律要求,那么它们就是欺诈行为。劳工部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外国工人不会取代美国工人。只有在招聘完成后,如果雇主能够证明他们无法找到合格、有能力且愿意担任该职位的国内工人,该机构才会认证 PERM 申请。

赞助雇主必须审查和面试申请人,并向劳工部披露所有申请的收据。如果违反任何一项规定,赞助公司和所有参与此过程的人员都可能受到执法行动,包括刑事起诉。

以下是申请人在寻求 EB-3 非技术工人职位时应该注意的警告信号:

他们被要求支付与 EB-3 流程相关的法律费用、广告费用或行政费用。美国劳工部法规要求雇主承担与赞助流程第一步相关的所有费用,其中包括与劳动力市场测试相关的法律费用、开支和所有广告费用2。目前,此要求没有例外,潜在雇员或第三方不得提供任何报销或提议承担这些费用的任何部分。

向代理人支付费用来寻找 EB-3 赞助职位。 在为外国人获得未来雇主的职位时,不得向未来雇员收取任何费用。

广告称 EB-3 职位只需要 12 个月的工作承诺。 通过 PERM 流程获得的工作必须是永久性的,并且不应有明确的完成日期3.

申请人从未与赞助雇主交谈过,没有与雇主进行过任何沟通(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也没有参加过面试。 许多雇主赞助和招募外国人,这些申请是有效且可以批准的。

以下指标表明 EB-3 赞助有效:

  • 该员工目前正在海外或美国为雇主工作,雇主现在想赞助他或她的永久居留权,以便他或她可以永久保留在美国公司的职位
  • 员工回复了公司或招聘机构发布的招聘广告,并接受了公司针对该职位的面试——面试方式可能是电话面试,也可能是电子邮件面试。面试官要求员工讨论自己在该职位上的技能和经验,并回答与工作相关的问题。
  • 员工无需支付任何 PERM 申请费、PERM 法律费用或向雇主保证职位的费用。

总之,当雇主向越南公民提供符合 EB-3 类别的职位的诚意工作机会时,如果他们打算永久填补该职位,接受此要约并允许未来雇主承担至少是流程第一步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并不违法。但要警惕营销材料或声称 EB-3 计划最近被美国政府采用,并要求投资者支付大量费用以资助移民流程的各个步骤。如果对潜在工作的合法性存疑,请咨询美国移民律师。无法确定计划是否有效可能会对寻求美国永久居留权或临时签证身份的外国人产生严重的移民影响。

如果案件被拒绝会发生什么

欺诈性申请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包括美国政府机构(如联邦调查局)的审计和调查。它可能会导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限制或禁止提交未来的移民申请或案件。可能会提起刑事诉讼,包括罚款和监禁,而潜在移民可能会面临终身禁止以非移民或移民签证进入美国。

考虑 EB-3 时的注意事项和良好做法

确保严格遵守美国法律,不要试图规避法律或走捷径。一旦美国政府机构发现 EB-3 的普遍滥用,每个机构都会采取一切措施阻止这种明显或实际的滥用。

美国国会通常行动迟缓,但如果滥用法律的行为引起国会的注意,那么就会提出新的法律,使这种做法难以继续下去。这可能包括更高的行政和刑事处罚。请记住,如果一份工作或移民途径看起来好得令人难以置信,那么通常它就是假的!

关于作者

David Hirson 是 David Hirson & Partners LLP 的创始人。自 EB-5 项目启动以来,他一直参与该项目,这使他成为美国最有经验的活跃 EB-5 移民律师之一。Hirson 负责 EB-5 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区域中心指定、为符合 EB-5 要求的项目提供咨询和构建以及提交个人投资者案件。他经常出国旅行,并与顶级供应商建立了关系,这些供应商为每个国家的 EB-5 项目寻找投资者。

1 移民及海关法典第 212(a)(6)(C)(i) 条

2 20 CFR 656.12

3 移民及海关法典第 203(b)(3) 条

大卫·赫森

大卫·赫森

大卫·赫森David Hirson 是 David Hirson & Partners, LLP 的创始人,是一位 EB-5 投资移民律师,拥有 30 多年的移民法执业经验。

查看完整资料

免责声明:本文中表达的观点仅代表作者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出版商及其员工的观点。或其附属公司。本网站上的信息仅供一般信息;这不是法律或财务建议。具体的法律或财务建议只能由完全了解您特定情况的所有事实和情况的持证专业人士提供。在参与 EB-5 计划之前,您应该寻求法律、移民和财务专家的咨询 在本网站上发布问题并不构成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您发布的所有问题都将向公众公开;不要在您的问题中包含机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