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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会计师负责维护财务记录并编制财务和税务报告。他们通常协助EB-5项目或区域中心追踪符合EB-5资格的支出,以便在I-829阶段进行核查。同样,会计师也可以协助准备I-526、I-829和I-924申请所需的证据材料。
资格认证问卷:有意向的 EB-5 投资者通常会填写资格认证问卷,以确认他们是合格投资者,因此有资格在参与 EB-5 计划时获得某些美国证券法豁免。
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有资格投资于高风险投资,包括对冲基金、天使投资和有限合伙企业。个人净资产达到或超过1万美元即可被认定为合格投资者。此外,单身人士如果在过去一年中收入达到或超过200,000万美元,或者已婚人士在过去两年中收入达到或超过300,000万美元,也可能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资格。
生物识别信息:大多数签证申请人必须进行生物识别服务。生物识别信息用于收集美国当局识别签证持有者身份所需的信息。生物识别服务通常包括指纹采集、拍摄申请人照片和进行背景调查。
商业计划书撰写:帮助准备符合Matter of Ho规定的商业计划书,用于EB-5申请。
加州服务中心:所有 EB-5 计划申请均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拉古纳尼格尔的 USCIS 加州服务中心处理。
有条件永久居民:有条件永久居民是指已获得绿卡但居留权受到某些限制的人。EB-5 投资者在 I-485 或 DS-230 表格获批后,将获得为期两年的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投资者必须在两年有条件期满前 90 天内申请永久居留权。
领事程序/DS-230: DS-230表格(移民签证和外国人登记申请表)由已获批准I-526申请但目前不在美国境内且未持有有效非移民签证的EB-5投资者提交。此流程通常被称为“领事程序”。一旦申请人的I-526申请获得批准,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会将申请材料发送至隶属于美国国务院的国家签证中心(NVC)。NVC会将填妥的表格及其他申请材料发送至申请人所在国的美国领事馆或大使馆。通过领事程序申请的申请人必须亲自参加面谈,并在面谈中获准获得移民签证。获得移民签证后,申请人及其受抚养的家庭成员即可入境美国。永久居民身份自首次入境美国之日起生效,绿卡将在申请人持移民签证首次入境后不久邮寄给他们。
公司律师:公司证券律师帮助构建 EB-5 投资项目,并帮助确保投资者不会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生证券问题。
美国国务院:美国国务院负责维护美国的国际事务。国务院监督所有美国驻世界各地的大使馆和领事馆的运作。在EB-5签证申请过程中提交DS-230表格的申请人必须向美国国务院提交该表格。
直接股权模式:投资者通过投资资本获得现有项目公司的股权,这些资本将用于该公司创造就业机会的项目。
直接就业岗位: EB-5投资项目(非区域中心项目)必须为美国工人创造至少10个为期两年的全职直接就业岗位。直接就业岗位是指在接受EB-5投资的商业企业内部直接创造的、可识别的就业岗位。直接就业岗位既可以来自单个投资项目,也可以来自区域中心项目。
多元化签证计划:多元化签证计划,又称移民签证抽签,每年向来自美国移民率较低国家的申请人提供50,000万个美国签证名额。申请人在线申请抽签,由计算机程序随机抽取签证获得者。
尽职调查问卷:潜在的EB-5投资者在投资美国企业之前,通常会填写尽职调查问卷。尽职调查问卷表明投资者已对其投资项目和拟投资的商业项目进行了充分的研究。
EB-5 创造就业岗位要求: EB-5 签证申请人必须保留或创造至少 10 个美国全职工作岗位。这些工作岗位必须在投资者获得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后的两年内创建或保留。
EB-5计划: EB-5计划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投资美国企业获得永久居留权(“绿卡”)。该计划也称为“就业移民:第五优先”,EB-5申请人通常需要投资500,000万美元或1万美元才能符合资格。申请人的投资必须在两年内创造至少10个美国全职工作岗位。计划完成后,EB-5投资者、其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及其配偶即可在美国永久居住和工作。
EB-5项目:接受EB-5投资的单个企业被称为EB-5项目。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美国企业来创建自己的EB-5项目,也可以投资由EB-5区域中心管理的EB-5项目。
EB-5 区域中心移民投资者试点计划(“试点计划”):该计划引入了区域中心的概念,由国会于 1990 年设立。该计划也称为 EB-5,其设立的目的是通过外国资本投资和创造就业机会来刺激美国经济。
EB-5区域中心:区域中心可以是私营或公共经济实体,旨在促进就业、提高区域生产力、吸引国内资本投资和推动经济增长。大约90-95%的EB-5申请都是通过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指定的区域中心提交的。
经济学家:经济学家通常协助EB-5区域中心通过RIMS II、IMPLAN、REDYN、REMI和其他可接受的经济模型来证明间接和诱导就业的创造。经济学家还协助从各州机构获得TEA(技术就业评估)认证。
职业移民签证:职业移民签证为外国工作者提供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的途径。职业移民优先类别包括:EB-1(杰出人才、杰出研究人员或教授、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EB-2(拥有高级学位或专业技能的外国工作者以及移民符合美国国家利益的人士);EB-3(拥有学士学位或同等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士);EB-4(宗教工作者和专业移民工作者);以及EB-5(投资移民)。
就业类签证:就业类签证使外国工人能够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就业类签证的例子包括:EB-1签证(专业技术人员)、EB-2签证(拥有高级学位或专业技能的外国工人)、EB-3签证(专业人士)、EB-4签证(特殊工人)和EB-5签证(外国投资者)。
现有业务的扩张:如果一项投资使现有企业的员工人数或净资产增加至少 40%,则该企业可能有资格获得 EB-5 投资。
家庭优先移民签证:家庭优先移民签证适用于美国公民的非直系亲属。符合家庭优先移民签证资格的人员包括美国公民已婚子女(不限年龄)、兄弟姐妹以及21岁以上的未婚子女。家庭优先移民签证的例子包括:未婚子女可申请F-1签证,已婚子女可申请F-3签证,兄弟姐妹可申请F-4签证。
基金模式:投资者通过投资资本获得新投资基金的股权,这些资本将用于投资创造就业机会的项目公司的债务或股权。
普通合伙人:企业实体的所有者,其行为对其他合伙人具有约束力,控制该实体,并对实体所累积的任何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绿卡:美国合法永久居民卡的俗称。持有有效绿卡的人是合法永久居民,可以在美国永久居住和工作。
H1B签证: H1B签证允许外国工人移民美国,并在美国企业工作。要获得H1B签证资格,申请人必须在法律、计算机编程、科学或工程等专业行业工作。
I-485: I-485 申请表(永久居民身份登记或身份调整申请)由已获批准的 EB-5 申请人及其在美国的家属提交。I-485 申请表可在 I-526 申请获批后提交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USCIS)。获批后,I-485 申请表将为 EB-5 投资者及其家属提供为期两年的有条件绿卡。
I-526: I-526移民申请(外籍企业家移民申请)是EB-5申请人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的第一份申请。该申请包含证明EB-5申请人符合该项目资格的证据。一旦获得批准,I-526将成为EB-5投资者、其配偶以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申请永久居留权的依据。
I-829:企业家解除条件申请(I-829)是EB-5签证申请人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的最后一份申请。I-829必须包含证据,证明移民投资者已满足EB-5项目的所有要求,这些要求与其最初提交的I-526申请中包含的商业计划书和经济报告(如果是区域中心申请)相符。I-829获批后,将解除申请人美国永久居留权的任何先前条件,从而使EB-5投资者、其配偶以及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I-924 初始申请:根据移民投资者试点计划申请区域中心。
I-924A 修正申请: I-924 表格的补充表格。此修正证明区域中心已保持其在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USCIS) 的资格。
直系亲属移民签证:直系亲属移民签证适用于美国公民的父母、21岁以下未婚子女和配偶。直系亲属移民签证的例子包括:配偶的IR-1签证、未婚子女的IR-2签证以及美国公民父母的IR-5签证。
移民签证:允许外国公民成为美国永久居民的签证类别。移民签证的依据包括:
- 家庭关系
- 诚聘英才
- 多元化签证彩票
- 庇护
1990 年移民法案:美国国会 1990 年移民法案对美国移民制度进行了许多改革,并首次引入了 EB-5 投资移民计划。
移民律师:移民律师帮助申请人获得美国签证。虽然签证申请并非必须聘请移民律师,但移民律师通常会协助申请人申请各类签证。移民律师负责准备和提交所有提交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或美国国务院的申请材料。
间接就业:如果投资对象是EB-5区域中心,则间接就业岗位可以计入EB-5项目的就业创造要求。间接就业岗位是指在与区域中心有关联的商业企业中创造的就业岗位,无论这种关联是EB-5资本投资的附带结果还是直接结果。
衍生就业:如果投资是通过区域中心进行的,则衍生就业可以计入EB-5项目的就业创造要求。衍生就业是指EB-5项目员工将其收入用于项目所在地区(即更广阔的地理区域)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而创造的就业岗位。
投资:为促进企业或公司业务目标而投入的资金。
J-1签证: J-1签证允许工作和学习交流项目的参与者短期入境美国。J-1签证持有者可以参与的项目包括学术项目、政府项目或私营部门项目。
有限责任公司:一种企业结构,在这种结构中,所有者对公司产生的任何债务承担有限的个人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提供管理上的灵活性。
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中的成员,根据其投资额,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一种由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和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商业合伙企业。
游说者: EB-5游说者向美国政界人士宣传EB-5项目的益处。游说者试图促使政界人士通过立法来完善EB-5签证项目。EB-5游说者还帮助确保国会持续续签EB-5项目。
市场营销/移民代理:移民代理是帮助EB-5申请人的专业人士。他们通常直接在申请人的祖国开展工作,帮助申请人确定最适合他们的签证项目。此外,他们还帮助EB-5申请人寻找EB-5投资移民机会。
国家签证中心: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USCIS) 通过国家签证中心 (NVC) 处理签证申请。NVC 收集签证申请及签证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NVC 会将这些信息提供给美国驻外使领馆,以便在美国驻外使领馆进行面谈时查阅。
入籍:入籍是指个人成为美国公民必须经历的过程。EB-5申请人可在获得初始有条件绿卡五年后申请入籍。申请人必须提交N-400表格(入籍申请表),接受生物识别服务,证明品行良好,满足居住要求,通过英语语言要求,并通过美国公民考试,方可完成入籍程序。
新商业企业:EB-5 投资必须针对 29 年 1990 月 5 日之后创建的营利性商业实体。合格的 EB-XNUMX 投资有四种类型:拯救现有的陷入困境的企业、将现有企业重组为这样的企业。它成为一个新企业,扩展现有业务,或创建一个全新的业务。
非移民签证:允许移民在美国短期居住。非移民签证包括访客签证、旅游签证、学生和交流项目签证以及临时工作签证。
永久居民家庭成员签证:永久居民家庭成员签证是专门为永久居民的家庭成员设立的。符合永久居民家庭成员签证申请资格的家庭成员包括未成年子女、21岁以上的未婚子女以及永久居民的配偶。F-1签证就是永久居民家庭成员签证的一个例子。
私募备忘录 (PPM):私募备忘录是寻求资金的机构(例如 EB-5 区域中心)与投资者之间起草的文件。PPM 概述了投资者在投资特定企业时面临的要求和潜在财务风险。如果在投资过程中出现问题,PPM 可以保护获得投资的企业。申请区域中心资格的企业必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USCIS) 提交一份 PPM 样本。
项目业主: EB-5项目的主要管理者。项目业主通常会寻找愿意为潜在商业项目提供资金的EB-5投资者。
农村地区:指城镇或城市以外的地理区域,根据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人口至少达到 20,000 人。或者指不属于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大都会统计区的地理区域。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美国联邦政府机构,负责监管股票和期权交易所及证券行业。证券法规对EB-5投资移民项目有诸多影响:例如,在发行过程中必须披露的信息、区域中心或基金何时必须向SEC或州级同等机构注册,以及EB-5投资项目的营销和销售方式。
证券:证券是一种代表金融资本的金融工具。证券的例子包括衍生品合约、股权证券和债务证券。证券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严格监管。除非EB-5申请人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资格,否则EB-5投资可能受到SEC的严格监管。
资金来源: EB-5 投资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投资资金来源于合法来源。
学生和交换项目签证:学生和交换项目签证使外国居民能够来美国参加交换项目。学生和交换项目签证的例子包括学生的 F-1 签证、文化或教育交换项目的 J-1 签证以及颁发给参加职业项目的 M-1 签证。
认购协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文件通常包括认购协议、有限合伙(LP)或有限责任公司(LLC)协议以及私募备忘录(PPM)。要成为有限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您必须认购该实体。您必须接受认购协议中包含的所有条款,并且该协议必须由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成员或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签署。
目标就业区 ( TEA ) 是指 EB-5 投资移民项目投资额要求较低的特定地理区域。在 TEA 区域内投资的 EB-5 投资者,其投资额可能仅为 500,000 万美元,而非通常的 1 万美元。TEA 区域通常是失业率较高或属于农村地区的区域。
临时工作签证:临时工作签证颁发给因商务目的短期赴美工作的工人。临时签证的例子包括:H1B签证(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H2A签证(适用于季节性农业工人)、H2B签证(适用于季节性非农业工人)、L签证(适用于调任至美国的工人)等等。
资金来源核查:所有EB-5签证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申请人通常需要提供税务记录、商业文件和其他财务文件,以证明其资金的合法性。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对资金来源核查通常要求非常严格的证据,这可能会延缓EB-5签证的申请流程。
陷入困境的企业:指成立至少两年,但在投资者 I-526 优先日期之前的一到两年内出现净亏损的企业。
美国公民:美国公民主要分为两类:出生即享有公民权的人和通过入籍程序获得公民权的人。如果父母一方是美国公民,或者出生在美国管辖的领土内,则出生即享有美国公民权。出生后,个人必须通过入籍程序才能成为美国公民。美国公民享有诸多权利,例如选举权、联邦政府雇员资格以及竞选公职的权利。
美国永久居民:永久居民是指已获得绿卡的移民,绿卡允许其在美国永久居住和工作。EB-5 投资者在 I-485 身份调整申请获批后,或在领事馆办理移民手续期间获得移民签证入境美国后,即可获得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个人在 I-829 解除居留条件申请获批后,即可获得美国永久居民身份。
美国移民局EB-5决定委员会:由美国移民局专家组成的委员会,负责裁决I-924申请,并决定企业是否获得区域中心资格。该委员会成员包括经济学家、律师和美国移民局裁决员。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USCIS)是美国负责处理和管理大多数美国签证的联邦机构。USCIS隶属于美国国土安全部。USCIS负责监管EB-5投资移民项目。
访客签证:访客签证允许外国人临时访问美国。例如,B-1签证适用于因商务目的访问美国的人士,B-2签证适用于因医疗或旅游目的访问美国的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