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nifer Hermansky 撰文
I-526 申请要求
对于通过 EB-5 计划寻求合法永久居留权的投资者来说,第一步是 文件格式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以及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提交的证明该计划要求的相关证据。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通过审查以下标准来评估和裁定 I-526 申请:
A. 成立了一家新的商业企业
EB-5 投资者必须投资新企业。根据法律,这意味着在美国成立的企业,包括 29 年 1990 月 5 日之后成立的任何从事合法业务的营利性活动。EB-10 案例通常有两种类型:“直接”案例,即投资者开设和经营自己的企业,并雇用至少 5 名全职员工;然后是“区域中心”案例,即投资者与其他 EB-XNUMX 投资者一起投资基金,然后该基金向项目提供贷款或股权投资,然后为投资者创造就业机会。
在区域中心背景下,新商业企业是外国人投资的基金——它类似于共同基金池投资,只是投资不分散,所有资金通常都借给或投资于一个项目,目的是创造就业机会。通常,基金采用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将 EB-5 收益借给或投资给另一个法人实体(“创造就业实体”或“JCE”)。在直接的非区域中心背景下,新商业企业是申请人投资的企业,也是为美国工人创造就业机会的企业。
B. EB-5 投资所需资本
EB-5 申请必须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已投入最低要求的资本。这里面有几个要求:(1) 投资资金数额;(2) “资本”的构成。
1. 必须投资多少钱?
21 年 2019 月 5 日,美国移民局颁布新规定,提高获得 EB-900,000 绿卡所需的最低投资额。在区域中心背景下,如果创造就业机会的项目位于“目标就业区”,则最低投资额为 XNUMX 万美元。[1] 在直接投资方面,如果新商业企业(即企业本身)位于“目标就业区域”,那么最低投资额为 900,000 万美元。[2] 截至 2022 年 800,000 月,TEA 的投资额为 1,050,000 美元,其他地区的投资额为 XNUMX 美元。
A “目标就业区域”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1) 失业率高且失业率至少达到全国失业率 150% 的地区;或 (2) 农村地区。对于 526 年 21 月 2019 日或之后提交的 I-5 申请(此后,任何申请均不会受益于旧规则),EB-XNUMX 申请人必须证明:
- 农村 TEA – 相关大都市统计区 (MSA)、MSA 内的特定县、人口在 20,000 或以上的城市或城镇所在的县或 MSA 以外人口在 20,000 或以上的城市或城镇的失业数据;[3]or
- 高失业率地区(最常见)——一组人口普查区,其失业率至少为全国失业率的 150%。[4]该区域必须由新商业企业主要开展业务的人口普查区或相邻的人口普查区组成,并且还可以包括与此类人口普查区直接相邻的部分或所有人口普查区。[5] 根据每个人口普查区的劳动力就业指标,该人口普查区组的失业率加权平均值至少为全国平均失业率的 150%。[6]
新的最终法规适用于 526 年 21 月 2019 日或之后向 USCIS 提交的所有 I-1 申请,该法规对 TEA 的几个方面进行了更改:(2) 它改变了“农村”的定义;(3) 它改变了可纳入高失业率地区 TEA 的人口普查区数量,因为只有项目的人口普查区和直接相邻的地区才可以纳入;(526) 各州不再能指定高失业率地区。相反,USCIS 现在将所有 TEA 决定作为 I-XNUMX 申请指定的一部分。
如果新商业企业(直接背景下)或项目(区域中心背景下)位于目标就业区域之外,则最低投资额为 1,050,000 美元。
2. EB-5 资本是什么?它只是现金吗?
根据美国移民局的说法, EB-5“资本” 包括现金、设备、库存、其他有形财产、现金等价物以及由移民投资者拥有的资产担保的债务,前提是移民投资者承担个人和主要责任,并且申请所依据的新商业企业的资产不用于担保任何债务。 [7] 所有资本均须按照美元公平市场价值进行估价。
对于大多数 EB-5 投资者来说,他们都会将现金投资到新商业企业中。对于所有区域中心申请,EB-5 投资者通常会将来自合法来源的现金转移到新商业企业的账户中(通常会将现金转移到托管账户中,直到 I-526 申请提交给 USCIS)。但是,在直接情况下,可以投资其他类型的资本,例如将不动产或设备转移到新商业企业的名下。在这个例子中,投资者有责任证明对新商业企业贡献的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但这些转移可以被视为资本。例如,转移到新商业企业的 1,000,000 美元房地产加上 800,000 美元现金加起来可以构成 1,800,000 美元的投资。
另一个常见的例子是,投资者通常不想用所有现金进行 EB-5 投资。有时,他们希望通过贷款并将贷款收益用于 EB-5 投资,从而将海外房地产的价值货币化。只要操作正确,这是允许的。投资者可以贷款并将收益用于 EB-5 投资,但移民投资者必须证明:
- 对债务承担个人及主要责任;
- 该债务由移民投资者拥有的资产担保;并且
- 新商业企业的资产不用于担保任何债务。[8]
一般来说,这对投资者来说意味着:(1)您可以为 EB-5 投资贷款,然后转移贷款的现金收益;(2)贷款必须是完全由投资者的资产担保的贷款,因此必须有明确的抵押贷款作为贷款的结果,即使贷款是在国外获得的;(3)投资者必须通过评估显示房地产的价值,以表明房产价值大于贷款价值。投资者必须证明自己的抵押品可以担保债务;但是,如果房产是与配偶共同拥有的,则可以。如果房产是与另一方以均等份额共同拥有的,例如投资者和他们的父母,那么根据现行的 USCIS 政策,父母的房产份额的价值不能用于担保贷款(只能使用投资者的份额)。虽然有针对这项“担保”贷款政策的诉讼,但这项政策仍然出现在 USCIS 政策手册中,因此,USCIS 很可能仍会将此标准应用于新案件。本质上,贷款收益可用于投资,但贷款必须由投资者自有资产(而非第三方名下的资产)全额担保,且申请人有责任证明用于担保贷款的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
3. 什么是“风险”投资?
美国移民局希望投资者的资金不可撤销地投入到企业中。这些资金必须“处于风险之中”,并由新商业企业用于创造就业机会。因此, 什么是“有风险”的投资 要求?
EB-5 法规和条例要求投资者进行“风险”投资。[9] 一般来说,法律要求投资者“维持资本投资要求,并在两年的有条件永久居留期间持续保持这一要求。”因此,投资者在两年的有条件永久居留期间不能通过新商业企业偿还其 800,000 美元或 1,050,000 美元的投资。
在一个重要的 EB-5 案件判决中, 泉美事,[10] 政府进一步阐述了“处于危险之中”的要求,概述了以下规则,其中包括:
- 如果新商业企业是控股公司,则必须向与创造申请所依据的就业机会最密切相关的企业提供全部必要的资本。
- 不用于创造就业机会的储备资金不能视为为产生风险资本回报而投入的风险资本。
这些 泉美事 规则解释称,在区域中心投资模式中,投资的全额必须根据新商业企业向项目提供的贷款或投资协议拨付,用于EB-5项目,新商业企业内部预留的资金不会被视为“有风险”。支付的行政费用不被视为资本。
此外,美国移民局最近发布了新指南,规定当 EB-5 贷款到期并偿还给新商业企业时,如果投资者的两年有条件绿卡期限尚未结束,则必须将 EB-5 资金“重新部署”到新项目中,以促进区域中心边界内的商业活动。因此,在初始投资到期且第一个项目创造了所有就业机会后,新商业企业可能会被迫对新项目进行额外投资。[11] EB-5 投资者应与他们的律师讨论重新部署会如何影响他们的投资时间表。
C. EB-5 资金的合法来源
“资金来源合法”是I-526申请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要求。用于EB-5投资的资金必须是合法所得,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国外。[12] 投资者必须证明 800,000 美元或 1,050,000 美元投资的全部来源(通常称为“资金来源”),然后追踪这些资金从投资者在海外流入新商业企业的路径(通常称为“资金路径”)。
资金来源要求
常见的资金来源包括工资收入、企业或投资的分配、财产出售、投资者个人资产的抵押或第三方的赠与。如果投资者收到赠与作为资金来源,赠与者必须完全追踪最终成为投资的资金。投资者在非法身份期间在美国赚取或获得的资金不被视为合法获得。
美国移民局通常要求投资者提供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以及 EB-5 项目在投资额超过 800,000 美元或 1,050,000 美元时收取的任何行政费用的合法来源文件。尽管行政费用不是 8 CFR §204.6(e) 定义的资本,但美国移民局通常会要求提供其合法来源的文件。
一般来说,资金来源需要极其详细的信息。律师和投资者必须制定一份全面的叙述,并附上标签,向美国移民局解释资金是如何合法获得的。以下是常见资金来源的一些要点:
- 根据 8 CFR §204.6(j)(3)(ii),法规要求提供五年的纳税申报单。最佳做法是获取投资者需要纳税的所有司法管辖区的所得税申报单证明。如果投资者没有申报所得税,则获取无需申报的证明。尽管法规要求仅提供五年的纳税申报单,但 USCIS 通常会要求提供更早的纳税申报单,具体取决于所提交的资金来源。
- 如果投资者出售某项财产或资产用于投资(不动产或其他),或者投资者以其不动产作抵押获得贷款,则投资者必须提供其获得该财产或资产的方式的证明。投资者和律师必须追溯投资者获得购买该财产或资产的资金的来源。
- 如果投资者的资金来源是长期储蓄,最佳做法是提供至少五年的银行对账单,显示随着时间的推移财富的积累。同时提供投资者如何积累财富的文件,如工资单、奖金证明、租金收入证明等。
- 如果投资者的资金来源是其企业,则应记录企业所在地、业务内容、提交纳税申报表副本,并向美国移民局证明投资者拥有一家可行且正在运营的企业。美国移民局通常会询问投资者最初创办企业时使用了多少资金,并要求提供创办公司资金来源的证据,即使该公司刚创办不久。
- 如果投资者以自己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作为投资来源,请确保贷款以投资者的个人财产作为抵押,如上所述。最常见的是投资者以自己的住所作为投资抵押。申请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贷款以投资者对房屋的所有权作为抵押。美国移民局一贯拒绝无担保贷款,因为它认为此类贷款不会给投资者带来“主要和个人责任”,因此,此类贷款不被视为“资本”。
- 如果投资者从朋友或家人处收到 EB-5 投资的赠款,则申请人必须记录赠款来源,详细程度应与投资者直接赠款相同。如果征收了赠款税,请提供如何缴纳赠款的证据。
资金需求路径
除资金来源外,投资者还必须证明自己是所投资资本的“合法所有者”。[13] 一般来说,这意味着投资者必须使用银行对账单记录“资金流向”,以证明该项投资是用移民投资者的自有资金进行的。[14] 如果对用于投资的资金的所有者有任何疑问,美国移民局将发出证据要求,询问资金的合法所有者。
有几个重点:
- 如果投资者将其合法来源的资金转入或转出有第三方列出的银行账户,一般来说,另一方必须确认所有使用的资金都来自投资者;
- 如果资金来源是赠与,则必须有赠与宣誓书来证明赠与人将资金自由地赠与投资者供投资者使用,否则,美国移民局可以声称这些资金不是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为了追踪从投资者到新商业企业(或托管账户,如果适用)的投资资金,投资者必须记录交易中的每一笔电汇、现金提取和支票,特别是如果资金在流向新商业企业的美国账户的过程中经过了几个账户。美国移民局经常要求提供证据,证明 800,000 美元或 1,050,000 美元的来源正是存入托管代理或新商业企业账户的资金。
在许多国家,都有当地法律禁止购买美元、限制购买美元的金额或要求在购买美元然后转出该国并进入美国之前获得特殊许可。这些货币限制在当地货币不稳定的国家很常见,以防止当地货币进一步不稳定。如果投资者来自存在货币限制的国家,移民投资者将面临与 USCIS 的额外挑战。
如果当地规定要求在购买美元并汇往美国之前必须获得政府批准,例如南非,那么投资者应提前获得该批准,并将该批准纳入 I-526 申请中。
除了政府批准外,一些国家还限制每年可兑换和转移的美元金额。中国、越南、尼日利亚和印度都是 EB-5 申请人数较多的国家,它们对每年可购买的美元金额都有限制。对于那些不可能或不切实际购买美元然后通过正常银行渠道将这些资金转移到美国的国家,投资者应在进行任何转账之前咨询其移民律师,以确保能够提供足够的文件来满足 USCIS 的要求。
在这些国家,一些 EB-5 投资者通常会与第三方进行货币兑换,以购买美元用于投资。第三方可能是也可能不是持牌货币兑换商;这些通常被称为“货币互换”。虽然这些是世界各地常见的转账方式,但在 I-526 申请中,美国移民局并不总是接受它们。
在典型的 EB-5 货币互换中,个人会将当地货币的资金转给第三方(实体或自然人)。然后,第三方会将等额的美元资金转入投资者的账户。投资者将使用这些美元进行 EB-5 投资。直到最近,美国移民局才开始质疑协助货币互换的第三方的资金来源,也没有质疑第三方是否是持牌货币转账代理。然而,美国移民局已经改变了政策,并定期要求对每个第三方协助兑换的案件提供证据。
如果使用货币互换,I-526 申请应包括以下文件:
- 双方应有一份书面协议,概述交换条款,或双方签署的概述交换的信函,并且第三方应确认资金属于投资者而非交换者的财产;
- 如果兑换者是个人,I-526 申请必须包括兑换者美元来源的证据,包括收入证明、纳税申报单和银行对账单,以证明他或她如何合法赚取用于兑换的美元。在这些情况下,申请人实际上要证明两个独立的资金来源,因此需要提供更多文件,第三方必须愿意为投资者将这些额外信息转交给美国移民局;
- 如果兑换商是公司,但不是注册或持牌的货币兑换商,则 I-526 申请应包括公司注册文件、纳税申报单、银行对账单以及公司业务的证据。同样,申请人实质上是在证明两个不同的资金来源,并且公司必须愿意为投资者将这些额外信息转交给 USCIS;
- 如果兑换商是持牌货币代理商或外汇代理商(在投资者资金来源国境内或境外),I-526 申请应该包括相应司法管辖区的许可证以及电汇记录和收据以记录交易情况。
一般来说,如果兑换商是持牌货币代理或外汇代理,那么一份兑换书面协议副本和兑换商执照副本就足够了。美国移民局一直在批准投资者可以证明有持牌兑换商参与的案件(即使发生在另一个国家),美国移民局似乎也接受来自持牌兑换商的美元是“合法的”。因此,执照构成了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些美元是“合法”从兑换商那里来的。但是,如果兑换商是个人或未注册为外汇代理的企业,则该个人或公司必须提供兑换中使用的美元来源的证据。此外,第三方必须明白,他们的信息将在 I-526 申请中移交给美国政府。投资者最好提前从第三方收集所有文件,以避免出现美国移民局要求提供兑换的更多证据,但兑换商拒绝提供兑换中使用的美元来源文件的情况。
D. EB-5 创造就业机会
I-526 申请的最后一个也是最重要的标准之一是创造就业机会的要求。新商业企业必须为每个 EB-10 投资者创造不少于 5 个全职合格员工职位。[15]
创造就业机会的形式有两种,具体取决于投资者是进行“直接”EB-5 投资还是区域中心基金投资。在没有区域中心赞助的直接投资背景下,创造的 10 个就业机会必须是全职(每周 35 小时以上)、永久性的,并且是新商业企业的 W-2 员工。[16] 独立承包商不计算在内。此外,职位必须由符合条件的员工担任,即美国公民、合法入境的永久居民或其他合法获准在美国就业的移民,包括但不限于有条件居民、临时居民、避难者、难民或暂缓驱逐出境而留在美国的申请人。与 I-526 申请一起提交的商业计划必须描述将要创建的职位以及创建这些职位的时间。可以在投资者的两年有条件绿卡期间创建工作岗位;不需要一次性创建所有工作岗位,也不需要等到 I-526 申请提交或批准后再创建。这种类型的工作岗位创建有时对于小型或新企业来说很困难;10 个全职工作岗位为新企业创造了很大的工资单,因此进行“直接”投资的投资者应该与律师讨论创建这些工作岗位的负担。
如果投资者进行区域中心投资,I-526 申请必须附有证据,证明该投资将通过增加出口产生的收入直接或间接地为不少于 10 人创造全职职位。[17] 根据美国移民局的规定,间接就业岗位是指那些由于投资于区域中心附属商业企业的资本而由项目创造的就业岗位。这些间接就业岗位通常是通过项目的建设,然后通过项目的持续运营而创造的。通过 EB-5 投资者的资本投资创造的间接就业岗位数量取决于商业计划和详细的经济分析。EB-5 申请包含由专业经济学家编写的经济报告,以表明项目中的每个投资者将创造 10 个间接就业岗位。
向 USCIS 提交申请
申请人应聘请律师协助其准备 I-526 申请,以便向美国移民局提交。I-526 申请非常复杂,需要提交大量证据。在区域中心 EB-5 投资中,大多数文件(包括上述商业计划和经济报告)将由项目方准备,然后交给投资者向美国移民局提交。但是,投资者仍必须与其律师一起审查所有材料,以了解项目和申请内容。对于提交“直接”EB-5 申请的投资者来说,准备商业计划和支持性商业文件完全由投资者及其律师负责,因此与具有 EB-5 经验的称职律师合作非常重要。
概括而言,I-526 申请必须包含:(1) 适当的申请费;(2) 填妥的 I-526 表格并附上所需签名;(3) 所有 EB-5 项目相关附件;以及 (4) 客户的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流向。申请还应包括一封详细的说明所有资格的信函。
I-526 申请必须包含投资者将资金电汇至新商业企业或其不可撤销托管账户的证据。这意味着申请必须包含投资的实际电汇。
- I-526 申请处理
如果满足这些要求,I-526 申请应该会获得批准。如果投资者及其家人在国外,他们将在美国驻国外的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当他们持签证进入美国时,他们将成为美国的有条件永久居民。如果投资者及其家人在美国,他们可能有资格使用 I-485 表格将其身份调整为有条件永久居民,并直接向 USCIS 提交。
有条件永久居留权的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后,投资者及其家人必须提交 I-829 表格以取消这些条件。届时,投资者必须证明新商业企业在有条件永久居留期间得以维持,其投资在有条件永久居留期间得以维持,并且创造了 10 个就业岗位。
该流程第一阶段 I-526 申请的处理时间差异很大。目前,I-526 申请的平均处理时间为 24 至 36 个月。但是,实际处理时间可在 USCIS 网站上查询: https://egov.uscis.gov/processing-times/.
29 年 2020 月 526 日,美国移民局宣布将对 I-5 申请的处理做出重大改变。美国移民局此前的政策是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来审理 EB-5 申请。这意味着美国移民局将仅根据申请提交给美国移民局的日期来审查和决定 EB-5 申请。美国移民局终止了这项政策,现在使用“签证可用性”方法决定 EB-5 申请。美国移民局概述的“签证可用性”方法将根据投资者是否有可用的签证名额来优先考虑 EB-5 申请。这将 EB-XNUMX 申请的决定时间与投资者是否因其出生国而受到签证倒退的影响联系起来。
目前,出生在中国大陆和越南的投资者 签证倒退 这是因为投资者及其出生在这些国家的家庭成员对 EB-5 签证的需求更高。由于美国移民局的政策变化,出生在中国大陆或越南的投资者,如果受到签证排期的影响,且优先日期尚未在签证公告中“更新”,他们可能需要等待更长时间才能获得美国移民局的 EB-5 申请批准。
总之,I-526 申请可能很复杂,因此在准备和向 USCIS 提交申请时与经验丰富的 EB-5 律师合作非常重要。但是,I-526 申请有许多优势。投资者可以“自我赞助”,这意味着您不需要依靠美国雇主或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家庭成员来赞助您在美国永久居留此外,EB-5 途径可为投资者及其配偶和 21 岁以下未婚子女带来美国永久居留权。作为永久居民,投资者、配偶和子女可以在美国工作、学习并永久居住在美国如果投资者和家庭成员后来选择入籍,还可以获得美国公民身份。在美国永久居留的好处很多,这就是为什么这么多投资者和他们的家人都利用这个有利的项目来实现他们的美国梦。
了解 EB-5 流程的下一步: 2 年有条件永久居留权
[1] 参见 84 FR 35750, 35808 (PDF)(24 年 2019 月 8 日)(将编纂为 204.6 CFR XNUMX(f))。
[2] 同上。
[3] 参见 84 FR 35750, 35809 (PDF)(24 年 2019 月 8 日)(将编入 204.6 CFR 6(j)(XNUMX)(ii)(A))。
[4]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将指定作为申请裁决的一部分,并且不会发布单独的指定通知。 参见 84 FR 35750, 35809 (PDF)(24 年 2019 月 8 日)(将编入 204.6 CFR 6(j)(XNUMX)(ii)(A))。
[5] 参见 84 FR 35750, 35809 (PDF) (24 年 2019 月 8 日)(将编入 204.6 CFR 84(i))。参见 35750 FR 35809, 24 (PDF) (2019 年 8 月 204.6 日)(将编入 6 CFR XNUMX(j)(XNUMX(ii)(B))。
[6] 参见 84 FR 35750, 35809 (PDF)(24 年 2019 月 8 日)(将编入 204.6 CFR XNUMX(i))。
[7] 参见 8 CFR 204.6(e)。 参见 USCIS 政策手册,第 6 卷,G 部分,第 2 章,A 节。
[8] 同上。
[9] INA §203(b)(5)(A) 和 8 CFR §204.6(e)、8 CFR 216.6(a)(4)(iii)。
[10] 泉米的事, 22 I&N 169 月 1998 日 (AAO XNUMX)
[11] 参见 8 CFR 204.6(e)。 参见 USCIS 政策手册,第 6 卷,G 部分,第 2 章,A.2 节。
[12] 参见 INA 203(b)(5)。 参见 8 联邦法规 204.6(e)。
[13] 参见 何氏案 (PDF),22 I&N Dec. 206(Assoc. Comm. 1998)。
[14] 参见 伊祖米 (Izummi) 事件 (PDF),22 I&N Dec. 169,195 (Assoc. Comm. 1998)。
[15] 参见 8 美国联邦法规 204.6(j)(4)(i)。
[16] 参见 INA 203(b)(5)(A)(ii)。
[17] 参见 8 美国联邦法规 204.6(j)(4)(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