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创造就业机会 - EB5Investors.com
EB-5基础

EB-5创造就业的重要性

(2025 年 XNUMX 月审核)

为什么创造就业机会对于 EB-5 签证的成功至关重要

美国移民局 (USCIS) 管理的EB -5 投资移民项目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投资 800,000 万美元(在目标就业区 (TEA))或 1.05 万美元(在新的商业企业中)获得美国绿卡。该商业企业必须创造或保留至少 10 个符合条件的美国工人的全职工作岗位。创造就业岗位(无论是直接创造、间接创造还是诱导创造)必须在提交I-526 表格之前完成,或者在经认证的商业计划书中进行预测,并在通过 I-829 表格获得两年有条件永久居留权后解除相关条件。投资者可以选择直接投资,也可以通过 USCIS 批准的区域中心参与,后者允许间接计算就业岗位。区域中心旨在促进指定区域的经济增长,并且必须由 USCIS 正式指定。

要获得美国投资者签证,外国企业家或投资者必须满足特定要求,例如向美国企业投资 800,000 万美元或 1.05 万美元(视地点而定)。

此外,EB-5投资必须为符合条件的美国工人保留或创造至少10个全职工作岗位。这些工作岗位的创造或保留必须在投资者提交I-526表格之前完成,或者必须通过商业计划书证明这些工作岗位将在投资者两年的有条件永久居留期内创造。这些工作岗位必须在两年的有条件永久居留期内保持有效,直至提交I-829表格以解除条件限制。

EB-5项目创造的就业岗位分为直接就业、间接就业和衍生就业。在某些情况下,EB-5签证申请人可能需要证明EB-5投资资金确实为投资企业创造了直接就业岗位。

2022 年《改革与诚信法案》对 EB-5 创造就业机会有何影响?

2022 年的《EB-5 改革与诚信法案》收紧了就业创造规则,并加强了项目监管。该法案将间接就业岗位的计算上限设定为 90%(短期建筑工作岗位为 75%),促使项目更加注重直接就业。该法案还通过预留签证名额和加快审批流程,优先投资于农村和高失业率地区。此外,该法案引入了更严格的合规措施,例如审计、实地考察和设立诚信基金以防止欺诈。同时,该法案还明确了资金重新分配规则,以确保在项目资金提前偿还的情况下,仍能持续创造就业机会。总而言之,该法案加强了问责制,旨在确保 EB-5 投资能够创造真实、可核实的美国就业机会。

区域中心项目和直接投资创造就业的要求

EB-5 区域中心于 1992 年根据移民投资者试点计划设立。区域中心是经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USCIS) 批准的经济单位,其直接和间接就业岗位均计入 EB-5 计划的就业创造要求。

区域中心可以是提高区域生产力、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国内资本投资和增加就业机会的私人或公共实体。区域中心必须由美国移民局指定。 USCIS对于区域中心的指定有具体的标准,例如通过经济模型展示EB-5资本将如何创造就业机会,以及区域中心将如何对地区或美国经济产生积极影响的建议。

通过 EB-5 区域中心投资的好处之一是能够根据 EB-5 投资的就业创造要求计算间接就业和诱导就业以及直接就业。

另一方面,对区域中心以外的商业实体的 EB-5 投资必须在接受投资的企业内创造 10 个全职直接就业岗位。

直接工作

直接就业岗位是指符合条件的美国工人和雇员可识别的实际职位。这些职位由外国企业家根据EB-5项目要求投资的企业设立。每个职位必须是全职的;这意味着该职位每周至少为投资企业的员工提供35个工作小时。全职岗位的替代方案是工作分担。在工作分担安排中,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以共同分配一个全职岗位的工作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工作分担协议中的每位员工必须共同承担相当于一名全职员工通常工作时长的相同工作时间。即使兼职岗位的总工作时长与全职岗位相同,也不能合并以满足这些要求。

间接工作

间接就业岗位是指与EB-5区域中心相关或附属的企业和商业机构创造的就业岗位。这些就业岗位仍然被视为因移民投资者的投资而创造。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仅允许将通过USCIS指定的区域中心进行的EB-5投资产生的间接就业岗位计入就业岗位总数。间接就业岗位通常产生于为相关EB-5项目提供服务或商品的企业中。

诱发就业

诱导就业是指区域中心所在社区创造的就业。参与社区 EB-5 项目的工人支出的增加归因于创造就业机会。

合格员工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将合格雇员定义为拥有美国工作许可的个人。合格雇员可以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合格雇员可能包括目前居住在美国的暂缓遣返人员、有条件居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以下人员不符合EB-5投资创造就业岗位的雇员资格:没有美国工作许可的个人、申请EB-5签证的外国企业家、外国投资者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子女)以及持有非移民身份(包括H-1B签证)居住在美国的外国公民。

生意陷入困境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指出,EB-5 申请人只能将陷入困境的企业中保留下来的工作岗位计算在内。

陷入困境的企业被定义为出现净亏损且存在至少两年的企业。净损失必须发生在 EB-12 申请人 I-24 申请优先权日期之前的 5 至 526 个月期间。此外,损失必须至少等于损失发生前企业价值的 20%。

有关此主题的更多信息,请参阅Zachary Rodriguez 的《合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