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者签证 (EB-5) 由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USCIS) 根据 EB-5 移民投资者计划进行监管。一个 EB-5 签证是基于就业的第五优先签证.
要获得美国投资者签证,外国企业家或投资者必须满足 具体要求,例如向美国企业投资 800,000 万美元或 1.05 万美元(取决于地点)。
此外,EB-5 投资必须为符合条件的美国工人保留或创造至少 10 个全职职位。就业机会的创造或保留必须在投资者提交申请之前进行 I-526,或者必须通过商业计划证明就业机会将在投资者的两年有条件永久居留期内创造。这 必须维持工作岗位 在整个两年有条件永久居留期内,直到提交申请 I-829 删除条件。
EB-5 项目中创造的就业机会定义为 直接、间接 or 诱导。在某些情况下,EB-5 签证申请人可能必须证明 EB-5 资本导致直接在投资企业工作的员工实现了直接工作。
区域中心项目和直接投资创造就业的要求
EB-5 区域中心 是根据 1992 年移民投资者试点计划创建的。区域中心是 USCIS 允许同时计算的经济单位 直接 和 间接 EB-5 计划下的就业创造要求。
区域中心可以是提高区域生产力、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国内资本投资和增加就业机会的私人或公共实体。区域中心必须由美国移民局指定。 USCIS对于区域中心的指定有具体的标准,例如通过经济模型展示EB-5资本将如何创造就业机会,以及区域中心将如何对地区或美国经济产生积极影响的建议。
通过 EB-5 区域中心投资的好处之一是能够根据 EB-5 投资的就业创造要求计算间接就业和诱导就业以及直接就业。
另一方面,对区域中心以外的商业实体的 EB-5 投资必须在接受投资的企业内创造 10 个全职直接就业岗位。
直接工作
直接工作是合格的美国工人和雇员的可识别的实际职位。这些工作岗位是在外国企业家投资的企业中形成的 EB-5资本 根据计划的要求。每个职位必须是全职;这意味着该职位每周为投资所在企业的员工提供至少 35 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全职职位的替代方案包括工作共享选项。在工作共享安排中,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以将单个全职职位的工作时间分配给他们自己。在这种情况下,全职员工通常工作的相同小时数必须在工作共享协议中的个人之间分配。即使兼职职位的工作时间与全职职位相同,也可能无法合并来满足这些要求。
间接工作
间接工作是在与某企业有关联或附属的企业和商业企业中实现的。 EB-5 区域中心。这些就业机会仍然被证明是由于移民投资者的投资而创造的。 USCIS 仅允许在通过 USCIS 指定区域中心进行 EB-5 投资的情况下计算间接就业机会。间接就业通常是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或商品的企业内创造的。 EB-5项目 有问题。
诱发就业
诱导就业是指区域中心所在社区创造的就业。参与社区 EB-5 项目的工人支出的增加归因于创造就业机会。
合格员工
美国移民局将合格雇员定义为在美国拥有工作许可的个人。合格的雇员可以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合格雇员可能包括目前居住在美国的暂停驱逐出境人员、有条件居民、难民和政治庇护者。在计算 EB-5 投资创造的就业机会时不符合雇员资格的个人包括:无权在美国工作的个人、申请 EB-5 签证的外国企业家、外国投资者的家人(包括配偶和子女)以及居住在美国的外国人 非移民身份 (包括H-1B)。
生意陷入困境
USCIS 指出 EB-5 申请人可能只计算在内 罐头 陷入困境的企业中的工作。
陷入困境的企业被定义为出现净亏损且存在至少两年的企业。净损失必须发生在 EB-12 申请人 I-24 申请优先权日期之前的 5 至 526 个月期间。此外,损失必须至少等于损失发生前企业价值的 20%。
有关此主题的更多信息,请参见 扎卡里·罗德里格斯的合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