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和证券
区域中心 项目所有者必须遵守美国证券法。 1933 年美国证券法对证券进行了广泛定义,包括投资合同、票据、股票、债券以及任何“直接参与计划”中的投资。所有证券必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注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执行的证券法旨在保护投资者免受不称职或不诚实的证券卖家的侵害。由于 EB-5 申请人与以下机构签订了投资合同 EB-5项目,他们的投资可以被指定为证券。
EB-5 证券豁免
所有证券都必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注册。然而,这个注册过程极其复杂且繁重。证券登记需要投资者花费时间和金钱,并且需要提交详细的披露信息。事实上,遵守 SEC 的一些证券法规可能需要很长时间,以至于可能会阻止投资者履行所有要求 EB-5 要求 在 USCIS 规定的时间范围内。EB-5 证券还可能受到州法律法规的约束,而遵守这些法规的成本也非常高昂。
然而,某些 EB-5 投资者可以获得豁免资格,从而无需进行 SEC 证券注册即可进行投资。 D 条例可以免除 EB-5 投资的 SEC 注册要求。投资者必须满足多项标准才有资格获得 SEC D 条例豁免。 EB-5 申请人必须是经过认证的投资者才有资格获得 SEC 豁免。合格投资者可以是新资产超过 1 万美元的个人。合格投资者也可以是过去两年收入每年超过 200,000 万美元(如果是单身)的个人,或者过去两年收入每年超过 300,000 万美元(如果有配偶)的个人。
EB-5 招标和证券
如报名参加 EB-5投资 根据 D 规则,证券不得转售。为了获得 D 条例豁免资格,EB-5 区域中心或项目所有者不得从事一般广告或证券招揽活动。 SEC 寻求执行此类法规,以保护 EB-5 申请人免受欺诈或误导性信息的侵害。然而,SEC 尚未明确说明 EB-5 招标的具体范围。如果未提及具体投资信息,则可以制作 EB-5 广告。如果事先知道潜在的 EB-5 申请人实际上是认可的投资者,也可以进行更有针对性的招标。
EB-5 经纪自营商
根据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的定义,经纪自营商是指从事证券交易的公司、个人或其他组织。经纪交易商必须获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州证券监管机构的认可。移民代理、区域中心、广告商和其他机构可能因参与 EB-5 计划而被 SEC 指定为经纪自营商。更具体地说,当 EB-5 项目与投资者进行谈判或第三方将 EB-5 项目与投资者联系起来时,可能会建立经纪交易商关系。
对于未经适当认证而建立经纪交易商关系的个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可能会加强监管,甚至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如果谈判在美国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外进行,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经纪交易商关系的监管可能不会得到执行。参与 EB-5 流程的所有各方都必须充分了解所有相关 SEC 法规并在其范围内运作,这一点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