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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基础

EB-5 投资者签证美国要求

By 弗雷德里克·沃格特曼

5 年颁布的 EB-1990 法旨在为美国创造就业机会以及外国投资。该法律可参见《移民和国籍法》第 203(b)(5) 条和第 216A 条。 EB-5 法规可在 8 CFR 204.6 和 8 CFR 216.6 中找到。

法律和法规相当笼统和模糊。因此,一方面是法律法规的表面规定,另一方面是移民局如何解释这些要求。

新型商业企业

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资者必须投资于新的商业企业,即29年1990月XNUMX日之后成立的任何公司。

在此日期之前成立的公司,如果经过改组或改组而形成了新的商业企业,或者经过扩张,使净资产或净员工增加了至少 40%,则该公司仍可能符合资格。

美国移民局的要求:

新的商业企业(“NCE”)必须在 29 年 1990 月 XNUMX 日之后成立。重组/重组/扩张条款很少使用,因为尚不清楚 USCIS 如何解释该条款(不是说它从未成功完成,而是它很少看到有人获得批准)。

所需投资金额

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资者必须已经投资或正在投资所需金额的资本。

美国移民局的要求:

预先投资所有所需资本,或表明任何剩余资本不可撤销地承诺投资于 NCE。

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需资本金额取决于投资和投资所在地的失业率或人口 创造就业机会的实体 位于。如果人口少于 20,000,则该地区被视为“农村”地区。如果失业率比全国失业率至少高出50%,那么该地区就被视为“目标就业区”。对于农村地区或目标就业地区,所需投资金额为500,000万美元。对于所有其他领域,所需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0 美元。

美国移民局的要求:

最好让适当的国家机构签发目标就业区(“TEA”)指定信。国家如何指定地理区域应该有一些合理的依据或支持;没有不公正地划分选区。

资金来源合法

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资者必须 证明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可以出示纳税申报表、出售财产或营业记录来证明资金是合法获得的。只要赠与或借出的资金合法,赠与或贷款就是合法的资金来源。

美国移民局的要求:

您最好准备好记录如何合法获得资金,并追踪资金从来源到投资者再到 EB-5 项目的流向。尽管该标准是“更有可能”证据负担优势,但美国移民局将其视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许多投资者提供长达数百页的第三方资金来源报告。

另外,准备好展示合法资金来源的多个层次。如果这笔钱是来自出售房产的父母的礼物,移民局不仅会要求提供房产所有权和出售的文件,还会要求提供文件来证明父母如何合法赚取资金来购买房产,即使是多年前。

创造就业机会

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资者必须证明该投资将在两年内为美国工人创造 10 个新的全职工作岗位。

如果投资者投资的是“陷入困境的企业”,即在过去一两年内净亏损超过其净值 20% 的企业,则投资者只需证明其投资维持/维持了就业水平投资前已存在。

美国移民局的要求:

同样,关于美国移民局如何解释陷入困境的企业条款的信息非常少(很少使用)。这也可能是因为没有多少人愿意投资陷入困境的企业。

真正的问题是间接创造就业机会。美国移民局所认为的“合理的经济方法”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变化。例如,租户占用模式最初被美国移民局接受,然后失宠,现在又卷土重来,但美国移民局多次要求提供证据。利益相关者花了一些时间才了解移民局反对的性质和程度。

然后是商业计划的问题。全面的商业计划必须是可信且可行的。美国移民局认为这样的计划介于预测和承诺之间,重点是可以证明有可能(几乎保证)发生的承诺。

企业管理

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资者必须参与新商业企业的管理;他或她可能不是被动投资者。投资者可以是董事会成员、公司高管或有限合伙人。

美国移民局的要求:

相同。

取消两年条件

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资者必须在两年内创造所需的就业机会,并且必须在此期间维持投资。解除该条件的申请必须在两年期限届满之前提交。获得批准后,投资者将获得永久绿卡。

美国移民局的要求:

在批准有条件绿卡和提交取消条件的请愿书之间发生的重大变化将使第二次请愿书无法获得批准。投资者可以选择无论如何提交请愿书并辩称没有重大变化,或者提交新的第一份请愿书并重新开始两年的有条件期限。


弗雷德里克·沃格特曼 是加利福尼亚州比佛利山庄 Fredrick W. Voigtmann 和 Thomas F. Kranz 律师事务所的 EB-5 移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