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凯特·卡尔梅科夫
美国移民局裁决员现场手册概述了所有美国移民局官员在裁决移民申请时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标准。该手册对所有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官员都有约束力,其中规定申请人首先有责任证明自己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他或她有资格获得他们所寻求的福利。然后对请愿书进行审查,以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证明标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所有 EB-5 申请人必须满足“证据优势”证明标准。根据美国移民局的规定,这意味着申请人必须证明他或她所声称的内容更有可能符合证明标准。裁判者心中不必消除所有疑虑。美国移民局进一步解释说,如果申请人提交了相关的、证明性的、可信的证据,得出该主张“更有可能”或“很可能是真实的”的结论,那么就满足了证明标准。因此,在准备资金来源分析或区域中心指定的初步申请时,重要的是要注意,如果其他一切都支持这一事实,那么缺乏某些东西(例如单笔银行交易)可能不会对请愿书造成致命影响更有可能以合法方式赚取。
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较高的案件,其证据标准被称为“证据明确、令人信服”。换句话说,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否则案件不能达到“证据确实、令人信服”的标准。 “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标准要求评审员相信申请人提出的主张“相当确定”或“极有可能”。事实上,这在很多方面都类似于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实际上,美国移民局在管理 EB-5 项目时似乎对申请的审查变得更加严格。通常,要求提供证据或拒绝意向通知似乎表明申请人没有达到明确且令人信服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必须提醒 USCIS,EB-5 相关申请中正确的证据标准是优势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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